- [刑法] 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 原文 一 侵占罪的立法状况(一)世界各国关于侵占罪的立法侵占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直到19世纪,侵占罪才完全与盗窃罪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罪名。目前,在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中,如德国、日本、法国、瑞士、蒙古、越南等国,侵占罪都是一种独立的罪名。日本刑法将侵占罪分为三种:单纯侵占罪,业务侵占罪,侵占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罪;瑞士刑法却将侵占罪分为侵占罪,侵占自己取得或发现物罪,轻微占有罪三种;越南刑法分则在侵犯社会主义财产罪和侵犯公民财产罪中规定了侵占罪、滥用[详细]
-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与公民权利保障
- 原文 一、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权利保障的辩证关系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是何社会制度,无论其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其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无非有二,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虽然各国在惩罚与保障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在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中,准确追诉犯罪人而毫不伤及无辜侵犯人权是一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利益选择。在追究犯罪人与保护无辜、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出现矛盾冲突而必须作出惟一选择时,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保护无辜、保障人权。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详细]
- 对罪刑法定司法化认识的误区
- 原文 一、对刑法的几个基本特性了解的欠缺导致了对罪刑法定的误读普通大众包括很多司法人员对刑法本身具有的一些特性了解的欠缺的引发了实践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功能和其实施的必要性的疑问,因此,我们首先要从刑法入手,阐明刑法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才能释清这些疑问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不理解。(一) 刑法的最后性所谓刑法的最后性,就是指刑法在干涉社会生活时,在法律体系的调整动态序列上,处于其他法律调整之后,以弥补其他法律的调整不足或不能。①这种最后性是因为刑法通过宣布某种行为为犯罪,从而给予该行[详细]
- [刑法] 论正当防卫
- 原文 一、 当防卫的涵义及构成要件正当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属正当行为中的一种,所谓正当行为,国外一些刑法理论也称之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或违法阻却事由,它是指行为的外部特征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但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个人和社会有益。由于这种行为的实施,使正在发生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得以排除,因而被认为是合法的,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该条[详细]
- [刑法] 特殊防卫权的诠释及其构成要件
- 原文 一、 防卫权条款的诠释为了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惩罚犯罪,保护防卫人的利益,《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防卫权,但是特殊防卫权设立条款的法律用语不规范、词意不明,在错综复杂的刑事案件中,特殊防卫权可能被滥用,不利于人权的保护。为此,笔者有必要对此条款进行阐释:(一)何为“行凶”。在《现代汉语辞海》中,“行”是“实际地做、表示行动”。“凶”是指“杀人或伤害的行为”。“行凶”是群众性日常的用语,其内涵、外延不明确,语义含糊不清,可以是指以拳头打人或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一般违法行为[详细]
- [刑法]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 原文 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关于受贿罪的主体,各国和地区刑法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从实质上看,可谓大同小异。“大同”者,因为受贿罪是一种渎职犯罪,故其主体必须是有职可渎的公务人员或公职人员。“小异”者,各国和地区因其具体情况不同,在公务人员和公职人员的具体范围上稍有差异。总的来说,公务人员和公职人员不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也包括了公有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德国刑法典将受贿罪的主体确定为“公务员、从事特别公务之人员、法官、仲裁人”;荷兰刑法典将受贿罪的主体确定为“公职[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