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一国以低于国内正常价值”(美国称为“公平价值”)的价格出口商品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部门造成损害的,被视为有倾销倾向。通常是通过比较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来确定反倾销对象的倾销幅度。由于在国际上倾销被认为是一种非公平竞争的贸易措施,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通过公约或立法形式对此加以限制。 我国遭受外国反倾销指控与改革开放的进程相伴相生。据统计,20世纪70年代(以下均指20世纪)仅2起,80年代平均每年6起,90年代平均每年高达29起之多,我国实际上已成为当今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1。面对汹涌而来的反倾销浪潮,扯掉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幌子”,尽快制定具体的应对策略已成为我国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外国对华反倾销的主要特征 (一)对华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增多,且以发达国家为主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对我国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也日益增多。80年代,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基本上集中在欧共体、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其中欧共体26起,美国18起,澳大利亚7起。进入90年代以来,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势头愈发猛烈,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墨西哥、伊朗、智利等也纷纷加入到对华反倾销调查的行列。据最新资料显示,截止到2000年底,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涉案数412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其中欧盟99起,美国78起,两地合计占总数的43%;印度更是后来居上,对华反倾销指控达38起,名列第3位;澳大利亚、阿根廷、南非、墨西哥4国对华反倾销投诉也均超过20起。另据统计,仅2000年我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案件就达38件,占当年世界总数的15%,与前几年一样高居全球榜首○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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