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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 我国加入WTO后对经济法在认识的探讨

  • 简介: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经济法被赋予了新的活力,它具有其他部门法所无法替代的独特功能,因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入攻坚阶段,当我们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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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Ⅰ
英文摘要 Ⅱ
前 言 1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 2
2 加入WTO,经济法所表现的功能 3
2.1系统综合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3
2.2对社会经济发展施加直接、导向性影响 4
2.3实现最大效益的经济法法律目标 4
2.4充分体现社会公平 5
3 对经济法定位的思考 7
4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8
5 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制建设的任务 8
5.1对照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的承诺,修改我国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9
5.2制定完善符合WTO规则的防止国内产业损害的有关法律法规 9
5.3根据WTO规则中的有关例外和减免义务规定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 9
5.4适应加入WTO后新的经济形势,积极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10
5.5加入WTO后我国经济法制建设走向国际化 6 结束

参考资料 1]程立显.论社会公正、平等与效率[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9
[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53.
[3]陈旭峰.民法的功能缺陷与经济法的弥补[J].现代法学,1999,(8):72.
[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82.
[5]李国海.论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J].法商研究,1997,(6):43.
[6]史际春,等 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01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经济法被赋予了新的活力,它具有其他部门法所无法替代的独特功能,因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入攻坚阶段,当我们面临社会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而思考我国经济法体系构建,当我们最终选择“入世”并准备面对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时,我们就不得不重新审视经济法在人们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了。这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而且能够重新明确“入世”以后我国经济法与其他法的分工及其相互关系。
世界贸易组织(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 由三个总协定(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总协定)及下属附件和许多专门协定构成。WTO及其法律体系的宗旨,是逐步减少和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与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对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扭曲行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可以接受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其主要职能有三: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制定和实施多边贸易规则以及组织多边谈判。其主要原则也有三: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方和申请加入方最重要的义务承诺,就是接受世贸组织规范对国内政府贸易管理活动的约束,接受世贸组织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透明度制度对国内贸易行政活动的监督。
通过上述世贸组织的基本情况,我们不难看出WTO规则是以民商法为根据确立的,其核心就是推进自由贸易、使各成员在此过程中谋求各自的发展。然而,WTO的实践也不断提醒我们,仅有民商法规制是不够的,纯粹的贸易自由,必然导致垄断、倾销等诸多妨害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不合理现象产生。因而在WTO达成协定的同时,各国都会或多或少做些保留条款,并且一定限度之内的贸易壁垒也被视为是可以接受的。这实质就是经济法手段的运用。以民法为基础、经济法为保障来发展经济的模式,已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发展所证明。因而,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也应在依靠民商法作基础性调整的同时,辅以经济法的保障。让经济法扫除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障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并进行宏观调控,将一个没有“瑕疵”的市场还原给民法去调整,成为民法调整经济关系的“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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