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规定,我国对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范围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调整,这使得我们对出口退税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第一章五国出口退税比较 §1.1 法国的出口退税 法国在出口退税政策上的做法具有典型意义,集中反映了世界各国在出口退税机制上运作的成功经验。具体方式有两种: 全额免税购买,指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即彻底免税,不征税也不退税。具体包括两种做法:一是全年度免税审批方式。适用于出口实绩良好的企业。每年年初该类出口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出口实绩向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书面申请本年度的出口免税额度指标,批准后该企业在年度内以及批准额度范围内可以自主办理免税购进货物。二是逐步审批免税额度方式。适用于新成立的企业或临时性出口的企业。该类企业根据已鉴定的出口合同逐步向所在地税收征收机关申请出口免税额度指标,审批后出口企业同上述企业一样可免税购进出口货物。 先免后抵退,即对出口货物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以前各道环节应退的税款与内销货物税款进行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按期办理退库。该办法也有两种具体的做法:一是普遍退税,二是专门退税。 法国税务机关为避免拖欠应退企业税款,一般是先办退税,后检查。如果一经检查发现有骗税行为,便加倍罚款,并追溯10年彻底检查,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2 意大利的出口退税 意大利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是建立在以现代化的信息网络为支撑的严密的信息监管之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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