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以前,在福利经济学与道德哲学两方面都作出了重要贡献的阿马提雅·森(A.Sen)曾经说过:经济学“理性”的涵义有两种,其一是指个体追求某种工具价值的“最大化”,其二是指个体决策过程在逻辑上的无矛盾。在他之前对经济学“理性”做了更为现代的表述的,是数学家纳什(J.Nash,因博弈论研究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在1950年2月写的一篇笔记(参见汪丁丁,1996c),他明确指出经济学家惯常使用的“效用涵数”及其理论“需要更正”,并提出选择博弈论做为替代理论。他提出的“选择算子(choiceoperators)”,在我看来,是目前为止对经济学效用理论加以改造的最富现代意义的理论工具。 事实上,我们从上述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前两个阶段的发展已经可以看出,经济学家对个体理性———自利性,或极大化原则的强调,已经不可避免地引出了在群体之中理性的个体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这个问题被诺斯(D.North,因将交易费用理论用于经济史研究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称为“一切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自然也是对经济学和社会学同等重要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