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强调用“义”即教化来限制和约束人的非分的欲望。此外,他还主张用政令、刑罚尤其是等级制度来制约和规范人的求利活动。但政令、刑罚不是他最为提倡的,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使用。遵守等级制度本身也是董仲舒所讲“义”的要求之一,但它作为一项伦理制度规范,又与单纯作为思想教化的道德之“义”有所不同。相比完全出于自觉性的道德教化之“义”,遵守等级制度之“义”带有更多的强制性,至少是一种规范和礼的制度,是道德所必须遵循的。因此有必要将其单列出来加以考察。 (一)社会人伦关系中的等级规范 董仲舒的社会理想是要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和谐安定社会。而发展到他那时的历史经验和理论传统所提供的借鉴使他正确地认识到——理想中的和谐安定大一统社会,必须是在政治、经济等社会关系各方面布局和运转都是有序的;而维持这样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唯有以君主为首的等级制度才能实现。因此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事实上就是一个等级制社会。 董仲舒所讲的等级,开始是作为一种纯粹人伦关系上的道德规范,这就是“三纲”。中国古代对于处理君臣、父子、夫妇等伦常关系的思想,在先秦儒家和法家那里就已经存在。而董仲舒则是更明确地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父为妻纲的思想,并附会上阴阳之意和天意来进一步论述其尊卑关系。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基义》)其间的关系是“阳尊阴卑”(《阳尊阴卑》)。他还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因此是不能改变的。 |